去年底以來,一些p2p公司出現經營困難,個別公司以p2p名義詐騙斂財,中央政府及時布署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以規范市場,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這是非常必要的舉措。但我們看到在一些地方基層,出現了“一刀切”的運動式整頓,這一點應當引起我們的警惕,防止走向另一個極端,引起另一種恐慌。
1、對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基本認識和基本估計
去年,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央行等10部委發布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肯定了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合法性,提出了“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并做出了支持發展、落實監管和規范秩序的全面部署。近一年來,中央各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制定監管措施,履行監管職責,各行業的機構也一直在認真規范從業行為和完善風控措施。可以說,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主流是健康的,趨勢是向好的。盡管發生了少數的金融詐騙案件,盡管在經濟下行期出現了因業務下滑和債務人違約所導致的經營困難,大多數企業都仍然堅持著守法和誠信的底線。從國家經濟發展的全局看,對于我國互聯網金融在實現普惠金融和服務小微企業方面的積極意義不容置疑,對于依法保障和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基本方針也不容動搖。
2、運動式整治的弊端
今年以來,一些地方出現了濫用行政干預和執法手段,對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壓制甚至封殺的現象。最近在個別城市,地方政府竟然以“百日整治”的名義,突擊開展專項行動,將從事P2P網貸等投融資中介業務的公司動輒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動用警力封門、抓人、扣款,其聲勢之浩大、其手段之嚴厲,足可以“運動”稱之。這些做法,不符合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精神,也不符合黨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標和要求。
在經濟生活的任何行業,都既有違法者也有守法者,金融行業也不例外。經濟法治的基本方針,是保護和鼓勵合法經營,打擊和取締違法經營,形成揚善抑惡的秩序常態,用“良幣”驅逐“劣幣”。從某種意義上說,保護合法經營者,以優良的產品和服務占領市場,是排斥違法經營行為的重要治理策略。反之,不問青紅皂白的一律封殺,最后的結果是“黃鐘毀棄,瓦釜雷鳴”,“良幣”無蹤,“劣幣”橫行。美國上世紀禁酒運動失敗的教訓,就是一個例證。1920年,美國實施禁止釀造和出售酒類的法令,封殺了合法的酒類市場,結果是走私酒黑市泛濫,黑手黨借機坐大。可以說,金融監管失敗有兩種形式,一是監管不力,放縱“劣幣”,二是監管過度,誤傷“良幣”。疏于監管是懶政,過度監管是苛政,兩者皆不可取。只有掌握好法律尺度,區分“良幣”是“劣幣”,保良驅惡,趨利避害,才是正確的治理之道。
建立市場秩序和打擊違法經營是一項長期持續的工作,豈可圖一時之功,而失長遠之計。運動式的突擊行動,往往忽略法定程序,無視當事人權利,不聽申辯,不講證據,濫用公權,橫施暴力,損害企業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這種運動式治理與黨中央強調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格格不入,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更是南轅北轍。除了對合法經營者和行業發展造成的傷害,運動式治理的深層次后果是挫傷人們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導致政府的公信力流失。
3、關于非法集資的法律界限
“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是10部委《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的要求。但嚴格地說,“非法集資”不是一個刑法上的罪名,而是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刑事案件一種概稱。對于這些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曾有專門的司法解釋,對這些罪名的構成條件進行了界定。各地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地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從具體的行為認定入手,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目前,個別地方在突擊式集中整治行動中,將從事投融資中介服務的行為籠統地冠以“非法集資”的罪名,動用警力采取強制措施,并且在未經司法審理的情況下公布案情,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非法集資的罪名針對的不是具體的金融業態,而是符合法定犯罪要件的具體行為。不能僅憑企業從事了某種金融服務就斷定其構成非法集資。互聯網金融機構在經營中,要依據法律的規定嚴格規范自己的行為。如果沒有構成犯罪,則應當把出現的風險或財務困境放在民事關系的范圍來解決。屬于違約或者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具備破產原因的,可以選擇依法破產。而運動式整治,往往傷及無辜,造成正常經營或者雖有困難但能夠自己解決的企業難以為繼甚至破產,最后的經濟損失還是落在了投資者身上。這種做法,客觀上并不能起到保護老百姓“錢袋子”的作用。
編輯: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