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費者個性化需求日趨強烈的背景下,對于木門企業而言,產品設計研發的重要性日趨凸顯。在業內人士看來,木門設計已不單單致力于滿足消費者的功能需求,對于其精神需求,也需引起高度重視。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木門行業抄襲亂象時有發生,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刻不容緩。
一、實用于藝術不可少
木門設計的任務是以木門為載體,為人類生活創造便利、舒適的物質條件,并在此基礎上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賦予其非物質內涵。從一般意義而言,所有木門都必須具有直接的功能作用,滿足人們某一方面的特定用途。同時,木門在使用場所不可避免地與人直接照面,強制人們去審視、品評與觸摸,因此,不得不去考慮它的知覺效果。所以,木門既非純物質性功能器具,又有別于純粹的藝術鑒賞品。
因此,這要求木門企業在設計研發過程中,必須首要考慮該木門產品是否能滿足消費者的功能需求,在使用時是否感到舒適,尺寸是否協調,功能是否合理,結構是否穩定,這是木門設計永遠不變的根基。隨著現代人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追求更加有品位的生活,在購買木門產品時,也不僅僅考慮其物質屬性,而愈發注重文化價值。所以,在保證實用功能的基礎上,增加產品的藝術附加值,從而實現兩者的和諧統一,是木門設計需要掌握的重點。
二、如何保護才好
每一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對于木門的需求自然不一樣。以往只要求木門能夠基本使用,現在隨著經濟水平的提升,已經需要木門滿足多種不同的需求。為了有效搶占消費者,各大木門企業紛紛推出新款。但是新款一經推出,后續就是各種抄襲、仿造,嚴重影響整個木門行業的發展。侵權泛濫讓木門行業遭受損失,而且影響整個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因此成為長期困擾木門行業的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木門企業亟需尋求措施,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一方面,木門企業自身需矢志不渝的堅持創新,注重原創設計。另一方面,需要考慮改變目前知識產權賠償額過低的問題,建議立法上增加賠償額。我國的專利法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8年,規定在無法確定賠償額的情況下法定賠償數額上限是100萬元,這個賠償數額相較于企業損失而言較低。木門行業知識產權保護還可以考慮用版權法來保護。只要作品完全即享有著作權,不用考慮專利權的許可與申請問題。同時,把木門創新的細節申請為三維的立體商標,以商標法來進行保護。
編輯201501